基本案情
沈某于2019年2月9日到某公司工作,2019年5月1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期从2019年2月9日到2020年2月8日,约定劳动报酬及发放方式是每月先发8000元,总年薪15万元,前提条件是沈某全力以赴工作,剩余工资到合同期结束发清。
沈某的工作内容是承担木门、柜门、木饰面测量、技术指导、设计图纸。
合同到期时沈某共收到公司发放的工资92923元,该公司提出沈某在测量和设计中经常出现错误,造成公司损失,拒绝按照年薪15万元标准结算剩余工资,并拿出一张沈某工作出错情况统计表作为证据。
为此,沈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,要求该公司付清工资余款57077元。
案例评析
处理结果
支持沈某的仲裁请求。
典型意义
企业在用工管理上,往往用薪酬制度为导向,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热情,继而为企业发挥尽可能多的作用,如何在薪酬上进行有效设计,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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